《碳排放權交易管理辦法(試行)》解讀
發布時間:2022-07-11
《碳排放權交易管理辦法(試行)》已于2020年12月25日由生態環境部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根據“辦法”第一條:在應對氣候變化和促進綠色低碳發展中充分發揮市場機制作用,推動溫室氣體減排,規范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及相關活動,根據國家有關溫室氣體排放控制的要求,制定本辦法。
也就是“碳排放交易”主要是用于限制企業生產產生的溫室氣體排放。其實“辦法”的作用跟排污許可證的作用有一定的相似,從末端總量控制,壓縮溫室氣體的排放量,從而達到區域環境質量達標的目的。
對于控制排放的溫室氣體,“辦法”中第四十二條明確規定的溫室氣體包括二氧化碳(CO2)、甲烷(CH4)、氧化亞氮(N2O)、氫氟碳化物(HFCs)、全氟化碳(PFCs)、六氟化硫(SF6)和三氟化氮(NF3),總共7種。其中前六種溫室氣體在1997年《京都議定書》中被明確,三氟化氮氣體在2008年《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UNFCC)中被添加到監管的氣體之列。
理論上所有產生溫室氣體的企業都應進行碳排放權交易管理,這樣才能貼合國家總體控制碳排放量的理念。但是由于企業類型多、雜,量多量少等原因,國家還是只能先對重點行業、重點企業進行管理,其他非重點排放企業根據地方要求參與地方碳排放權交易試點市場。
第二章內容中闡述了四種確定溫室氣體重點排放單位的情形:
1. 屬于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覆蓋行業并且年度溫室氣體排放量達到2.6萬噸二氧化碳當量的應列入溫室氣體重點排放單位;
2. 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按照生態環境部的有關規定,確定本行政區域重點排放單位名錄。
3. 溫室氣體排放單位可申請納入重點排放單位名錄,并由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進行核實。
4. 被列入重點排放單位名錄的企業只有滿足連續二年溫室氣體排放未達到2.6萬噸二氧化碳當量或因停業、關閉或者其他原因不再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因而不再排放溫室氣體兩種情形之一的,才能移除名錄。
【確權】
被確定為溫室氣體重點排放的單位的,根據“辦法”第三章內容,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生態環境部制定的碳排放配額總量確定與分配方案,向本行政區域內的重點排放單位分配規定年度的碳排放配額(書面形式通知),重點排放單位對分配的碳排放配額有異議的,可以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向分配配額的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申請復核;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自接到復核申請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作出復核決定。
【登記】
確定了分配配額的重點單位應在全國碳排放權注冊登記系統開立賬戶,進行相關業務操作。需要注意的是:重點排放單位發生合并、分立等情形需要變更單位名稱、碳排放配額等事項的,應當報經所在地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審核后,向全國碳排放權注冊登記機構申請變更登記。
【交易】
確定了碳排放分配配額量,重點單位應根據自己公司的運營情況通過全國碳排放權交易系統進行碳排放權交易,可以采取協議轉讓、單向競價或者其他符合規定的方式。
【管理】
重點排放單位應當根據生態環境部制定的溫室氣體排放核算與報告技術規范,編制該單位上一年度的溫室氣體排放報告,載明排放量,并于每年3月31日前報生產經營場所所在地的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排放報告所涉數據的原始記錄和管理臺賬應當至少保存五年。
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委托技術服務機構對溫室氣體排放報告進行核查,需要注意的是:核查結果應當作為重點排放單位碳排放配額清繳依據。(也就是說除了第一次碳排放分配配額由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確定外,之后每年企業碳排放分配配額是根據審核后的公司上一年排放情況計算而來的)。
重點排放單位對核查結果有異議的,可以自被告知核查結果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向組織核查的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申請復核;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自接到復核申請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作出復核決定。
“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重點排放單位應當在生態環境部規定的時限內,向分配配額的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清繳上年度的碳排放配額。清繳量應當大于等于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核查結果確認的該單位上年度溫室氣體實際排放量。這里就產生了交易!如果溫室氣體重點排放單位的清繳量小于了確認量,單位應通過碳排放交易、使用國家核證資源減排量(不超5%)等方式抵消差量。
【法律風險控制】
“辦法”第三十九條規定了重點排放企業虛報、瞞報溫室氣體排放報告或者拒絕履行溫室氣體排放報告義務的情形,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由重點排放單位生產經營場所所在地的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測算其溫室氣體實際排放量,并將該排放量作為碳排放配額清繳的依據;對虛報、瞞報部分,等量核減其下一年度碳排放配額。“辦法”第四十條規定了重點排放單位未按時足額清繳碳排放配額的,由其生產經營場所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對欠繳部分,由重點排放單位生產經營場所所在地的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等量核減其下一年度碳排放配額。
2020年12月30日,生態環境部發布了《2019-2020年全國碳排放權交易配額總量設定與分配實施方案(發電行業)》和《納入2019-2020年全國碳排放權交易配額管理的重點排放單位名單》,確定了2225家電力企業為重點排放單位。此前生態環境部應對氣候變化司司長李高透露,“十四五”期間要進一步加快碳市場的建設,把其他重點行業加快納入進來,包括鋼鐵、水泥、化工、電解鋁、造紙等行業前期已做了很長時間的準備工作,下一步要考慮加快納入。